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盈天律所受邀参加沙特商事仲裁中心(SCCA)北京研讨
在2026年9月16日举办的沙特商事仲裁中心(SCCA)北京研讨会上,盈天律所沙特办公室负责人张哲珲就相关问题,直接用阿拉伯语向SCCA首席执行官Dr. Hamed Merah,以及SCCA理事会成员、独立仲裁员Prof. Georges Affaki提问。两位嘉宾分别从利润定价、争议中的付款定性以及长期合同的风险管理作出回应。
在沙特项目融资中,参考市场利率确定利润,并不当然使交易构成利息(riba)。但固定加点、浮动计价和单独对冲的组合,也不会仅凭合同名称取得合法性。判断重点在于付款义务建立在何种交易之上,以及相应资产、对价和风险安排是否真实成立。本文依据现场问答整理,不代表SCCA对某项具体交易的认可。

SCCA北京研讨会现场。
提问设想为:当事人不直接约定传统浮动利息,而将付款安排设计为本金金额、按基点表示的固定加点及浮动组成部分,并对浮动部分的利率风险另行对冲。问题在于,仲裁庭或法院会尊重这一合同结构,还是会进一步判断其是否仍属于riba。
在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融资中,成本加成合同(Murabaha)、租赁合同(Ijara)、订制交易合同(Istisna'a)等伊斯兰金融工具结合现代金融工具被广泛采用。重点不在PPP项目本身或某一工具是否适用,而在于中国客户能否借鉴伊斯兰金融中的利润定价与风险管理逻辑,在具体合同类型下分别界定买卖价款、租金或资产转让对价。
Dr. Hamed Merah在回答中区分了利息与利率基准。当事人参考利率水平确定利润,使用的是定价基准;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融资产品也存在这种做法。仅因利润参照利率指标计算,并不会使一项原本被允许的交易转变为被禁止的交易;反之,传统借款利息也不能通过改名获得认可。
因此,伊斯兰金融并不排斥以市场利率指标作为定价参照,但具体交易是否符合教法以及相关付款能否获得支持,仍取决于基础合同和整体交易结构。固定收益并不天然合规,浮动基准也不天然违法。
Prof. Georges Affaki说明,争议往往发生在一方认为某笔款项是无需支付的利息,而另一方认为其属于损害赔偿或未履行义务引起的补偿。仲裁庭需要对请求作出法律定性,判断其究竟属于被禁止的利息,还是可以依法支持的赔偿。若认定为赔偿,则依照沙特《民事交易法》第136条损害填补原则,赔偿应充分弥补损害,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被称为“赔偿”的付款都可获支持。

SCCA北京研讨会会场。
在适用沙特《仲裁法》的程序中,法院可依第50条及第55条,在撤销和执行阶段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或沙特公共秩序。SCCA研究报告所涉数据表明,撤销审查受到限制,但在法定事由成立时,法院仍会介入;特定付款不获支持,也不必然导致整个裁决失效。
长期项目可能延续二十年或三十年,当事人需要应对市场和价格变化。伊斯兰教法对传统利息及部分传统衍生工具的限制,并不等于长期项目不能设置浮动定价机制或风险对冲机制;关键在于通过符合教法的基础法律关系重新构造相关经济功能。
对中国企业而言,利润须具有真实且合法的基础交易关系;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指标进行利润定价,也可以在适当结构下进行风险对冲。但合同名称不能决定结果,文件应能说明资产如何取得和交付、利润或租金对应何种对价、各方承担何种风险,并使实际履行与约定结构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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